雇傭的勞務人員,取得的打車的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司可以申報抵扣增值稅嗎?
一、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注明的稅額,取得紙質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進項稅額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二、(一)“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于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二)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以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購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應當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一致,否則不予抵扣。
(三)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實際發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的或依據其計算的增值稅稅額。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為增值稅扣稅憑證的,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依據: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