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3-03-30 12:05:39
一、增值稅
1、稅率差異
倉儲服務:屬于增值稅現代服務-物流輔助服務,增值稅稅率為3%或6%(可選擇簡易計稅);
注:倉儲服務一般納稅人如果選用簡易計稅,按3%繳納增值稅,則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不動產租賃:增值稅稅率為5%或9%,增值稅處理相對復雜:
(1)一般納稅人:出租房于營改增之前取得的不動產用于出租,可以選擇按簡易計稅5%繳納增值稅;反之,則需要按照9%繳納增值稅。
注:若不動產與出租方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需要在不動產所在地繳納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
a、出租住房:自然人、個體工商戶都可按1.5%繳納增值稅;
b、出租非住房:按5%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2、印花稅
《倉儲保管合同》按倉儲、保管合同繳納印花稅,依據倉儲保管費用千分之一貼花;《不動產租賃合同》按財產租賃合同繳納印花稅,依據租賃金額的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貼花。印花稅所涉稅率雖然相同,但是兩種業務所涉稅目并不相同。
注: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為不含增值稅的合同價款,因此合同簽訂時一定要價稅分離,列明不含稅金額。
3、城鎮土地使用稅
物流企業提供倉儲服務或可使用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半征收的政策,但適用前提是倉儲占地需達到6000㎡以上,而且必須儲存“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或”礦產品和工業原材料”,儲藏保管其他物品是不適用政策的。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6號,關于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注:物流企業的辦公、生活區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倉儲的土地,不屬于規定的減稅范圍,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4、企業所得稅
無論是簽訂不動產租賃合同或是倉儲保管合同,都會引起場地使用權在一定時間段內的轉移,因此出租方(保管方)在經營租賃(倉儲服務期)內收取的租金(服務費)都應當在租賃期(服務期)內的各個期間按直線法確認為收入。如果其他分攤方法更加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在提供免租期(免費服務期)的情況下,應將租金(服務費)的總額在整個租賃期(倉儲期)內,而不是在租賃期(倉儲期)扣除免租期(免費服務期)后的期間內分攤。在出租人承擔了承租人的某些費用的情況下,應將該費用從租金總額中扣除,并將租金余額在整個租賃期內進行分攤。
簡單地理解,租金(倉儲)收入在收到時即已觸發增值稅納稅義務,而企業所得稅及財務賬務處理應將租金(倉儲)收入的總額按月分攤計入各所屬期間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