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1-01-28 12:00:34
納稅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捐贈自產的貨物給貧困地區,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扶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55號)規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增值稅。
目標脫貧地區包括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新疆阿克蘇地區6縣1市享受片區政策)和建檔立卡貧困村。”
因此,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納稅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捐贈自產的貨物給目標脫貧地區,可以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