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4-04-03 15:59:49
銷售方開具的紅字發票,是否需要交給購買方?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的規定,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由購買方填寫信息表,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因此,此種情形,銷售方需要將紅字專票對應的聯次(發票及抵扣聯)交給購買方。其他情形,并未做明確規定的,應與《信息表》保持一致,銷售方開具《信息表》的,紅字發票不需交給購買方,購買方開具《信息表》的,紅字發票需交給購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