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4-04-03 15:44:38

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申報
一是《公告》將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的情形進行了細化,分為以下四種情形:
1.納稅人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后的余額超過6萬元的;
2.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的一項或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的年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再減除年度專項扣除后的余額超過6萬元的;
3.納稅年度內預扣預繳稅額,低于依法計算的年度綜合所得應納稅額的;
4.納稅人申請退稅的。
二是明確了辦理匯算清繳申報的時間,區分有無任職、受雇單位等情形,明確了納稅申報地點,如:納稅人應當于取得綜合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并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有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