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3-03-03 14:48:23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48號)第六條第四款:“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十一條:對前款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至5萬元的部分,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后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萬元的部分,加征十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