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3-03-01 17:15:04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規定,《通知》第一條所稱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是指當年具備資格的企業,其前5個年度無論是否具備資格,所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
2018年具備資格的企業,無論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備資格,其2013年至2017年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均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備資格的企業,依此類推,進行虧損結轉彌補稅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