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3-02-22 19:14:25
動產質權有以下基本特征:
1、動產質權是以他人的動產為標的物設定的擔保物權
動產質權的標的物為屬于他人即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動產,但是并非一切動產均可以成為質權的標的物,作為質押標的物的動產必須符合以下幾項條件:
(1)該動產須為特定物;
(2)該動產須為獨立物;
(3)該動產必須是法律上允許流通或者允許
讓與的動產,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因此,如果當事人以法律、法規限制流通的動產財產設定質權的,該設定行為無效。
2、以質權人占有質押財產為生效要件
與不動產物權變動不同的是,動產物權的變動以占有為公示要件,且質權須通過留置效力實現其擔保主債權實現的功能。如果不使債權人占有動產,既無法向外界展示動產上存在的質權,使第三人蒙受不測的損害,也不能保全質權的效力,債權人在實現質權時會發生嚴重的困難。如果令債權人占有動產,就可以避免此種弊端。
3、是將質押財產變價并優先受償的權利
動產質權與抵押權一樣,目的在于擔保主債權的實現,其方式是通過對質押財產的交換價值進行支配,而不在于支配其使用價值。主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押財產.以拍賣、變賣所得的價金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