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3-02-08 15:26:29
1.將房產用于出租時,個人出租住房的,按租金收入依4%的稅率繳納房產稅;出租非居住用房的,按租金收入依12%的稅率繳納房產稅。
2.將房產用于自營時,以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依1.2%的稅率繳納。
根據《關于修改《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細則》的通知》(津政發〔1999〕43號)文件所附的《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細則(修正)》的規定:“第三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
第四條 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應按照會計帳簿所記載的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
第六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事業單位出租的房產,個人自有出租的房產及房地產管理部門經營的房產(公產、代管產、托管產等),均應按房屋租金收入計征。
第八條 房產稅的稅率,按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年稅率為1.2%;按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年稅率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