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3-02-07 16:40:11
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的進項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關有形動產、不動產補償費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三十七)項規定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情形,免征增值稅。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的進項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