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3-02-07 14:11:1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第十條規定,同一應稅憑證由兩方以上當事人書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額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同一應稅合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中涉及兩方以上納稅人,且未列明納稅人各自涉及金額的,以納稅人平均分攤的應稅憑證所列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確定計稅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