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5-03-10 13:24:37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及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的最新規定,失業人員若要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深圳市失業保險金的月標準為本市當年月最低工資標準×90%,并且根據繳費年限來核定領取期限。繳費年限1至4年的,每滿1年,領取期限增加1個月;繳費年限4年以上的,超過4年的部分,每滿半年,領取期限增加1個月,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并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出示相關證明材料。
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同時,失業人員在領取期間應積極求職,接受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并如實向經辦機構說明情況。
對于非深戶但在深圳參保的人員,符合條件同樣可以在深圳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關系隨同轉移,繳費時間累計計算,待遇按戶籍所在地標準執行。
失業保險金申請可能因為以下原因未通過:當前仍在用人單位正常參保;不滿足失業保險金的申請條件;提供的資料不完整、不清晰;已創辦個體工商戶或法人組織等。
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申請領取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失業補助金。參加失業保險繳費1年(含)以上的,失業補助金標準為990元/月;繳費不足1年的,標準為297元/月。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需按月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資格核對手續,確保其仍然符合領取條件。
以上信息整合自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等官方發布的最新規定和指南1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