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5-01-19 13:40:1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若要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根據繳費年限有所不同:
具體領取期限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個人繳費記錄確定。
失業人員可以通過以下步驟申領失業保險金:
審批通過后,失業保險金將于次月月底前發放至預留的銀行卡內。
根據最新政策,自2023年6月1日起,哈爾濱市失業保險金標準將提高至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90%,預計提高至1602元/月。這一調整旨在更好地發揮失業保險保障生活、防失業的功能。
對于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或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可以申請失業補助金。保障范圍為2021年1月1日之后新發生的參保失業人員,補助標準由各地自定,但不超過當地失業保險金的80%。
答:失業人員在以下情況下應停發失業保險金:領取期滿、重新繳納失業保險費、死亡、應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被判刑收監執行等情形。
答:失業后申領失業保險金沒有時間限制,只要符合條件即可申領。
答:領取失業保險金不會影響退休職工養老金的計算,因為養老金的計算與繳費基數、比例、年限等因素有關,與是否領取失業保險金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