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5-01-18 14:12:03
青海省最低工資標準是依據《最低工資規定》(部令2003年第21號)制定的,旨在保障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青海省自1995年首次建立最低工資制度以來,已多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職工平均工資的增長。2023年2月1日起,青海省進行了第11次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月平均工資同比增加180元,增幅10.5%,小時最低工資同比增加2.8元,增幅18% 。
2022年青海省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是響應國家政策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調整后,全省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700元調整為188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15.2元調整為18元。此次調整的執行時間為2023年2月1日,原標準同時廢止。調整的適用范圍涵蓋了青海省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
青海省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主要考慮了法規政策的剛性要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勞動者期盼和企業預期以及吸納就業穩定企業用工的需要。其中,法規政策要求最低工資標準每2至3年至少調整一次。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方面,考慮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因素的變化,最低工資標準亟待相應調整提高 。
問1:最低工資標準是否包括個人承擔的社保費?
答: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個人承擔的社保費,它是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
問2:勞動合同履行地與公司注冊地不一致時,最低工資按何處標準執行?
答:當勞動合同履行地與公司注冊地不一致時,最低工資標準應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規定執行 。
問3: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薪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違法嗎?
答:是的,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薪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是違法的,這違反了《最低工資規定》及相關勞動法律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