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4-10-05 15:50:11
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和龍市的最低工資標準是參照吉林省的。根據最新公布的情況,吉林省的最低工資標準如下:長春市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88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9元/小時;吉林、松原市區,延吉市、琿春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76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8元/小時;四平、遼源、通化、白山市區和前郭縣、撫松縣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64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7元/小時;白城市區、長白山保護開發區、梅河口市和其他縣(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54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6元/小時。
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各類企、事業等用人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在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時,應剔除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加點工資,以及根據國家和本市規定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其它收入。
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以反映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
相關問答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加點工資。
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應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