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4-10-05 12:01:47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長春市作為吉林省的省會,遵循《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女職工憑生育情況證明可以增加產假60天,使得長春市的女職工可以享受的產假天數達到158天。
根據最新政策,吉林省的女職工產假增至180天,男方護理假在15天基礎上增至25天。特殊情況下,如難產或生育多胞胎,產假天數可相應增加。
在產假期間,女職工的工資、獎金照發,其他福利待遇不變,且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對于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支付。
問:2024年長春女職工的產假有多少天?
答:根據最新政策,長春市女職工的產假天數為180天,特殊情況下可增至更多。
問:產假期間女職工的工資待遇如何保障?
答:產假期間,女職工的工資、獎金照發,其他福利待遇保持不變,且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問: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能否同時享受?
答:一般情況下,生育津貼與產假期間的工資不能重復享受,二者只可得其一,但具體實施可能因單位而異。
本文整合了國家及地方關于產假的最新政策,旨在為長春地區的女職工提供清晰的產假權益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