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4-10-02 17:42:52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于“堅持在經濟增長的同時實現居民收入同步增長、在勞動生產率提高的同時實現勞動報酬同步提高”的要求,陸豐市適時調整了最低工資標準。這一調整不僅是釋放經濟向好信號、穩定發展信心的有力舉措,也是促進低收入勞動者共享經濟發展成果的重要體現。
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最低工資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以及《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粵府函\[2021\]345號)。調整后,陸豐市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由原標準1410元/月統一調整為1620元/月,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由原標準14元/小時統一調整為16.1元/小時。
新的最低工資標準自2021年12月1日起執行,與廣東省其他地市同步實施。用人單位在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時,應剔除加班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津貼以及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不僅直接影響到勞動者的收入水平,還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健康發展。通過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可以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同時也有助于激發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提高勞動生產率。
相關問答最低工資是否包括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各地規定不盡相同。例如,北京、上海、安徽等地明確規定最低工資不包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而四川、山東等地則規定最低工資包含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確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考慮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失業率、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具體的測算方法包括比重法和恩格爾系數法,通過這些方法計算出月最低工資標準后,再考慮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社會救濟金和失業保險金標準、就業狀況、經濟發展水平等進行必要的修正。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調整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研究擬訂,并報勞動保障部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