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4-09-17 12:26:02
近年來,東莞市的最低工資標準經歷了多次調整,以適應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化。2019年,東莞市的最低工資標準也進行了相應的調整。根據東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從2019年12月1日起,東莞市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900元/月,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8.1元/小時。
最低工資標準的定義與適用范圍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在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
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同樣適用。此次調整,首次推動將不完全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納入保障范圍。
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因素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主要參考本地區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主要考慮在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個人需承擔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因素,同時適當考慮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
相關問答內容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個人承擔的社保費。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高溫津貼不包含在最低工資標準范圍內。用人單位應根據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
通過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到東莞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是綜合考慮了多種因素,旨在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權益和生活水平。同時,最低工資標準的適用范圍和調整機制也在不斷完善,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經濟和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