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10-02 11:31:53
員工離職提前30天勞動法怎么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根據以上規定,提前30日和以書面形式通知,這兩個條件是構成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成立與否的基礎。
根據規定,勞動者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其提出解除合同因不符合規定而不能成立;同樣,勞動者雖以書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單位,但未提前30日,其提出解除合同因不符合規定仍然不能成立。
勞動者如果未按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就如用人單位未按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樣,其勞動合同的解除不能有效成立,雙方仍然具有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關系,雙方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勞動者在合同解除前未能正常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法的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正式員工辭職要提前30日,在試用期內的員工只需提前3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勞動者按照上述規定的程序提出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同意,到期交接完工作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如因特殊情況,沒有提前一個月辭職,公司不可以扣除上個月的工資,只能依法追究勞動者未提前辭職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的。
如用人單位不結清工資,或者不向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或者未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則屬于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由勞動監察部門責令其改正,造成損失的,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