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4-04-03 16:16:53
關于限售股買入價的確定
(一)納稅人轉讓因同時實施股權分置改革和重大資產重組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開盤價為買入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
(二)上市公司因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多次停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五條第(三)項所稱的“股票停牌”,是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就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作出予以核準決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