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07-10 12:16:46
很多商家為了信譽和銷量都會承諾買家,在制定的期限內包退包換。會計朋友們對銷售退回的核算應該也不陌生了,但是,財稅通要說的是2017年新準則修訂后,附有條件的銷售退回核算發生了變化,要求在新增的“應收退貨成本”科目中核算,你知道怎么核算嗎?
1第一步,按照差額確認收入。對于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按照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確認收入,按照預期可能退還的金額確認負債。
2第二步,結轉成本,結轉時將確認收入的部分進行結轉,未確認收入的部分(即預計將退回的部分)確認“應收退貨成本”。
3第三步,在每一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重新估計未來銷售退回情況,如有變化,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進行會計處理。
下面進行舉例說明:
甲公司是一家健身器材銷售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7年1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5 000件健身器材,單位銷售價格為500元,單位成本為400元,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格為250萬元,增值稅額為40萬元。健身器材已經發出,但款項尚未收到。根據協議約定,乙公司應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貨款,在2018年3月31日之前有權退還健身器材。甲公司根據過去的經驗,估計該批健身器材的退貨率約為20%。
在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對退貨率進行了重新評估,認為只有10%的健身器材會被退回。
解析:
甲公司健身器材發出時納稅義務已經發生,實際發生退回時取得稅務機關開具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假定健身器材發出時控制權轉移給乙公司。
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2017年11月1 日發出健身器材時:
借:應收賬款 29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5000×500×80%)2000000
預計負債——應付退貨款(5000×500×20%)5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000×500×16%)400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5000×400×80%)1600000
應收退貨成本(5000×400×20%)400000
貸:庫存商品(5000×400)2000000
(2)2017年12月31日前收到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 2900000
貸:應收賬款 2900000
(3)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對退貨率進行重新評估:
借:預計負債——應付退貨款(500000×50%)25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250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400000×50%)200000
貸:應收退貨成本200000
(4)2018年3月31日發生銷售退回,實際退貨量為400件,退貨款項已經支付:
借:庫存商品(400件×400)16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400件×500×16%)32000
預計負債——應付退貨款 (500000×50%)250000
貸:應收退貨成本(400件×400)160000
主營業務收入(100件×500)50000
銀行存款(400件×500×1.16)232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100件×400)40000
貸:應收退貨成本40000
通過上述案例我們可以看到,實際處理中,新舊準則的區別在于舊準則在銷售時全額確認收入成本,期末按預計退貨率沖減收入成本,并確認預計負債;新準則修訂后,在確認收入時就要預計退貨的可能性,直接確認預計不退回部分的收入,預計退回部分直接確認為預計負債,并對預計退回部分的成本引入了“應收退貨成本”科目進行核算,但是要在資產負債表日進行重新估計退貨可能性,對之前的估計進行調整。可見,持續學習很重要哦!
很多人可能就要問了,什么時候開始實施新修訂的收入準則呢?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允許企業提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