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07-08 13:44:35
視同銷售業務的賬務處理方法比較獨特,它們在表面上反映不出所涉及的稅收問題。但是視同銷售行為,既包括相關流轉稅、所得稅處理,又包括視同銷售后相關成本費用的計價、相關費用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等問題。
會計上確認收入的視同銷售。諸如,貨物在不同縣市間轉移、代銷貨物、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等,會計上認為不同機構之間的貨物轉移、委托加工只是確認收入的時間問題,不涉及收入確認的本質,因此在會計上只作收入處理。將貨物直接分配給投資者或將貨物出售后取得貨幣資產,再分配給投資者,雖無現金流入,但在會計上也作為收入處理。其會計處理為:借記“應付利潤”,貸記“產品銷售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會計上不確認收入的視同銷售。諸如,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投資無償贈送他人,將自產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及用于職工福利等行為。雖不發生貨幣流入,不符合會計上確認收入的標準,但稅法為了平衡稅負和保證稅款抵扣的連續性,要計算應繳納的流轉稅和所得稅。會計處理為:借記“長期投資(營業外支出、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等,貸記“產成品(庫存商品)”、“應交稅費一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
例:某空調制造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6年共生產空調12000臺。其中的10000臺直接對外銷售,1500臺用于本單位的辦公樓及附屬培訓中心建設。每臺空調的平均生產成本價1200元,對外銷售價2000元(均指不含稅價)。
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上業務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對外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23400000
貸:產品銷售收入 20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000
借:銷售成本 12000000
貸:產成品 12000000
對內基建工程領用時:
借:在建工程 2310000
貸:產成品 18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0000
從上述會計分錄中我們可以看出,無論是直接對外銷售,還是內部自己使用,在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時,一律按照空調的市場價而不是成本價來執行。由此可見,視同銷售業務中涉及的增值稅直接在會計分錄中體現出來。
所不同的是,用于對外銷售的產品記賬時,直接使用“產品銷售收入”科目來計算收益,使用“產品銷售成本”科目來轉銷成本,因而它產生的凈收益(利潤)直接體現在會計報表中(損益表)。而用于基建的產品,由于在會計處理時采用直接沖減產品成本的辦法,因而不會在銷售收入和銷售成本中體現收益。反映在損益表上,實際上利潤為零。上述會計處理,符合我國現行的企業財務制度,但從稅收角度來看,卻少計了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