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06-27 20:30:03
問題:企業收到財稅協會的會費收據,可否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解答: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再保險、不動產租賃和非學歷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68號)第五條規定:“各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中科協、青聯、臺聯、僑聯收取黨費、團費、會費,以及政府間國際組織收取會費,屬于非經營活動,不征收增值稅。”其中,“中科協”全稱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也是“協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第八條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免征增值稅。本通知下發前已征的增值稅,可抵減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辦理退稅。社會團體,是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并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非營利法人。會費,是指社會團體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許可的范圍內,依照社團章程的規定,收取的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和團體會員的會費。社會團體開展經營服務性活動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繳納增值稅。”也就是說,營改增開始的2016年5月1日開始,社會團體的會費就不應該繳納增值稅。
同時,《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0號)第六條規定:“社會團體會費票據,是指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向會員收取會費時開具的憑證。”
在實務中,凡是正規批準成立的、經過民政部門依法注冊的各類協議,基本上都是在財政部門領取的專門財政票據——社會團體會費票據。因此,正規協議收取會費,只會開具正規的財政票據,而不是所謂的免稅發票。
有人根據社會團體會費免征增值稅,推斷出會費也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然后再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發布)規定推斷出:社會團體會費稅前扣除必須要取得免稅發票,否則就不得稅前扣除。
上述的推斷過程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卻與現實符合。大家都清楚醫院提供的醫療服務也是免征增值稅的,但是公立醫院從未開具過免稅的增值稅發票,因為公立醫院開具的也是財政部門監制的財政票據——醫療收費票據。因為,同樣在《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0號)第六條規定:“醫療收費票據,是指非營利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服務取得醫療收入時開具的憑證。”醫療收費票據,雖然不是免稅發票,但是依然可以按規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綜上所述,企業收到各類協會的會費繳納票據如果是財政部門監制的社會團體會費票據,是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但是,如果不是財政部門監制的而只是協會自制的收據,是不能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