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06-24 08:23: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
“企業可以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獨立交易原則與其關聯方分攤共同發生的成本,達成成本分攤協議。企業與其關聯方分攤成本時,應當按照成本與預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則進行分攤,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報送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