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05-22 10:48:34
2020年瑞幸咖啡因會計不正當行為被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調查,這個事件一大焦點就是,瑞幸曾購買了總額2500萬美元保額的董責險。之后披露《關于購買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險的公告》的上市公司劇增。2021年底康美藥業(600518)虛假陳述案“天價”賠償判決,又一次掀起了上市公司購買董監高責任險的小高潮。我們近期也接到了幾家上市公司的咨詢,問公司購買的董監高責任險是否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相關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章第九十五條(二)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責任保險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2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就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有關稅務處理問題公告如下:企業參加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四)《**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第三條被保險個人的保障如果第三方以被保險個人在自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終止日止的期間內以被保險個人的身份執行職務時的錯誤行為為由,在本保險期間內向被保險個人提出索賠,且其首次提出索賠的時間是在本保險期間內,對于被保險個人的損失,在被保險公司無義務或無能力補償被保險個人時,保險人在被保險公司無法補償的范圍內負責賠償。(各家保險公司規定基本一致)
結合規定(一)(二)(三),上市公司以董監高責任險屬于財產保險中的責任險為由認為可在稅前扣除。但《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一項費用在稅前扣除的前提是這項費用支出應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關。董監高責任險是保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雇員因管理公司的過程中的不當行為而遭受第三方賠償請求,所導致的個人損失,保險公司只是對他們個人損失部分負責賠償。因此上市公司購買的董監高責任險保障的是個人利益,而非上市公司利益。所以,我們認為董監高責任險不能按照52號公告中責任險的名義在稅前扣除,而應按照公司為員工購買的其他商業險的相關規定判斷是否能在稅前扣除。據我們了解,有些省份稅務局規定除補充養老、補充醫療等總局明確規定的可限額扣除的商業險,公司為員工繳納的其他商業險均不得稅前扣除;有些省份稅務局規定公司為員工交納的其他商業險,公司賬面若核算為福利費并且已經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則允許在福利費限額中扣除。
作者:中匯(浙江)稅務師事務所 稅務風險管理與技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