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05-19 12:12:02
根據《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運輸船舶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41號)規定,運輸企業不再符合該《通知》退稅條件的,應向交通運輸部門辦理業務變更,并在條件變更次月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補繳已退稅款手續。應補繳增值稅額=購進船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稅額×(凈值÷原值)。
凈值=原值-累計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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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執行至2024年12月31日。適用政策的具體時間以《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的簽發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