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05-18 13:01:20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7號)規定:“二、納稅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產加工的產品如以瀝青產品對外銷售時,該產品符合瀝青產品的國家標準或石油化工行業標準的相應規定(包括名稱、型號和質量標準等與相應標準一致),且納稅人事先將省級以上(含)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相關產品質量檢驗證明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的,不征收消費稅;否則,視同燃料油征收消費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補充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0號)規定:“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7號第一條和第二條所稱‘其他原料’是指除原油以外可用于生產加工成品油的各種原料。
……
八、下列產品準予按規定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其原料已納的消費稅稅款,但可享受原料所含消費稅退稅政策的產品除外:
(一)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7號和本公告規定視同……、燃料油繳納消費稅的產品;
(二)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本條第(一)項規定的產品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
十一、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