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05-12 13:06:0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四條規定,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規定,對個人出租住房,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三條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第四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的規定:“二、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的,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三、對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業辦公用房、工業廠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比照適用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稅收政策,具體為: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賃住房,比照適用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政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賃住房,比照適用第二條規定的房產稅政策。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審查建設方案后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