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05-12 12:42:39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稱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二、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的規定:“《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已經國務院批準,現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公告2021年第36號第一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