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4-04-03 15:31:11
對于房產自用改為出租或出租改為自用的情況,房產稅如何申報?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因此,對于房產自用改為出租的情況,從價計征“變更日期”應填寫為房屋交付出租當月;對于房產出租改為自用的情況,從租計征“變更時間”應填寫為房屋出租結束當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