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1-09-16 14:42:23
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時,其中“實際經營收入”是“總包收入”還是“總包方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第三條規定,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其中“實際經營收入”為收入概念,并非為所得概念,因此并不扣除分包和其他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的款項。